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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交纳基数为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至平均工资的三倍,缴纳比例为 28% ,单位缴纳比例为 20% ,个人缴纳比例为 8% 。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其自然年度为每年的四月份至次年的三月份。累计交满 15 年以上到退休年龄可享受养老保险,如未交满 15 年,经本人申请,可一次退还个人账户的保险费。

     工伤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人个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上单位缴费费率( 0.5%-2.5% )之积。(详见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交纳基数为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至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缴纳比例为 10% ,单位缴纳比例为 8% ,个人缴纳比例为 2% 。并且每年须缴纳 60 元 / 年的大病互助保险。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其自然年度为每年的四月份至次年的三月份。医疗保险进入个人账户比例为: 45 岁及以下 2.7% ﹢余额利息, 46 岁以上 3.2% ﹢余额利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缴纳医疗保险后,由医保中心打印医保手册,发放个人账户存折。并于次月可享受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0.7% 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 按月发放。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 : 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 30 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 30 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 1% 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但不满 2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 4 个月;以后每增加 1 年缴费年限,增发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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